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57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7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街道**路**号**幢**,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道**园**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钱某某饮酒后,于2019年12月19日21点左右,驾驶车牌号渝A5203S小型轿车搭载黄某某,从本市万有康年国际小区出发,经大黄路立交、大坪环道、大石路往石桥铺方向行驶,行到渝州宾馆路口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钱某某静脉中乙醇含量为114.3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鄂 明
检察官助理 漆三川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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