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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75********,汉族,初中,西乌旗五间房京能电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五一钟畜场224号,现住内蒙古锡林郭勒盟正蓝旗上都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公安网查询未曾受过行政、刑事处罚,无其他犯罪记录。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10月03日21时55分许驾驶蒙H******号小型轿车沿北一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于东一环路交叉处,与刘某某驾驶电动三轮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双方司机带至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采取血样,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锡)公(司)鉴(理化)字【2019】0371号鉴定文书,鉴定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469.51mg/100mg,属于醉酒状态,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查询,车辆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锡)公(司)鉴(理化)字【2019】0371号鉴定文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行政处罚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三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两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牟卫利

2020年05月0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锡林浩特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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