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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3********,初中毕业,群众,临沂高新区人,住临沂高新区**村**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牌照的灰色“福田”牌小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化武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西四路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临沂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钱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1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328042****)。

_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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