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93********,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镇**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钱某某喝酒后驾驶陕G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346国道由平利县药妇沟社区方向驶往城关镇白果村方向,0时10分,当车辆行至G346国道1634KM+500M处,冲出道路右侧外,撞在迎宾大道加油站外围墙上,造成钱某某受伤,普通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执勤民警抽取了钱某某血样,后将血样送至陕西省西安市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结果为:血醇浓度为127.02mg/100ml。经平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钱某某在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钱某某已作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焕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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