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花园**座**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E6****号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行驶至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三达路路段机动卡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8.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耀武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花园**座**室,联系电话1390285*****;
2.卷宗1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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