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汉族,初中文化,建宁县**中心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住福建省建宁县**镇**路**号。2019年6月因危险驾驶罪被建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半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由建宁县**镇**方向往**方向行驶,行驶至**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之后又将其带至建宁县总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抽取了血样送检。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钱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07.59mg/100ml,钱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钱某某被建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传唤并接受讯问,其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钱某某从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到案经过、建宁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调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钱某某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新时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车辆类型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钱某某危险驾驶案现场、抽取血样照片,钱某某醉酒驾驶路线视频光盘1张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侦查阶段开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年6月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追究,可以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钱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国勤
(院印)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建宁县**镇**路**号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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