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11986********,汉族,大学本科,某某人寿公司总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 月17 日2时4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龙泉驿区成龙路与天鹅西湖南路交叉口时,与周某某驾驶的川A****8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检验,被告人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0.3mg /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泉驿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钱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志强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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