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31976********,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绍兴市越城区**苑**坊**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沛敏,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1日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同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晚上,被告人钱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小型普通客车沿越西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钱某某驾车从越西路右转驶经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云栖桥附近时,冲撞道路中央隔离栏,又与对向车道内由喻某某驾驶的浙D*****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及隔离栏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钱某某继续驾车逆向驶离事故现场,在驶经胜利西路快阁苑路口左转时,其车头前所挂的隔离栏与对向车道内由傅某某驾驶的浙D*****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处警民警查获,被告人钱某某有严重抗拒检查行为。
经鉴定,被告人钱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8 mg/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已赔偿绍兴市**有限公司、喻某某、傅某某损失,获得喻某某、傅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返还通知书、扣留物品发还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价格评估结论书、赔偿协议书、增值税发票、交通事故赔偿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人口信息资料;
2. 证人证言:证人喻某某、傅某某、冯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证言,到案经过;
3. 被告人钱某某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 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6. 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负责事故全部责任,并有严重抗拒检查等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新宇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56755****;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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