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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30,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农安县人,农民,住农安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农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6日12时06分,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到农安县巴吉垒镇内,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钱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4.28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王某某证言;

3、​ 被告人钱某某供述;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向明

检察官助理:陈光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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