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贞丰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家住贞丰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5月25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15日,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贞丰县**医院沿**街道**大道**红绿灯路口右转往贞丰县**街道**大道方向行驶,于当日21时27分,行驶至贞丰县**街道**大道200米(小地名:**广场)处,被贞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因钱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民警将其带至贞丰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经送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意见为:钱某某抗凝血液(编码:Y25405340)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48.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亚兰
检察官助理 吴恒韵
2020年7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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