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62********,汉族,大学本科,原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路**所**栋**单元**号。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5月18日被陆某某监察委留置,2020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陆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9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非法收受麒麟区**农牧有限公司负责人邓某某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0000元,为该公司在获得猪肉活体储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2.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曲靖**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某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000元,为该公司在获得生猪活体储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3.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麒麟区**制品厂负责人王某某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8000元,为该厂在获得茧丝绸发展项目专项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4.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麒麟区**丝绸公司负责人陈某甲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8000元,为该公司在获得茧丝绸发展项目专项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5.2011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非法收受陆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合伙经营人俞某某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7200元,为该公司在获得猪肉活体储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6.2011年初,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陆某某**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姜某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3000元,为该公司在获得猪肉活体储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7.2010年5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陆某某**生态园负责人念某某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000元,为该生态园在获得猪肉活体储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8.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非法收受云南**丝绸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李某甲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为该公司在获得茧丝绸发展项目专项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9.2012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会泽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某乙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7000元,为该公司在获得猪肉储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10.2012年,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会泽县**养殖有限公司负责人束某某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为该公司在获得生猪活体储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11.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马龙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沈某某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9000元,为该公司在获得生猪活体储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12.2012年,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马龙县**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甲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0000元,为该公司在获得生猪活体储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13.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七次非法收受沾益区**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潘某某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9000元,为该公司在获得猪肉储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14.2010年,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沾益区**农牧有限公司负责人陶某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5000元,为该公司在获得猪肉储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15.2011年,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富源县**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杨某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0000元,为该公司在获得猪肉储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16.2011年,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富源县**养殖场负责人晏某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0000元,为该养殖场在获得猪肉活体储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17.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非法收受宣威市**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蒲某某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22000元,为该公司在获得猪肉活体储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18.2012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四次非法收受宣威市**养殖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乙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35000元,为该公司在获得猪肉储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19.2018年,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宣威市**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某给予的贿赂人民币50000元,为该公司在获得猪肉储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20.2018年,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宣威市**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乙给予的贿赂人民币60000元,为该公司在获得猪肉储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21.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师宗县**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丙、詹某某二人给予的贿赂共计人民币5000元,为该公司在获得猪肉储备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过程中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任免职材料、到案经过、扣押财物清单、现金存款凭证、猪肉储备项目相关的申报、核查、验收、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的文件材料、蚕茧丝绸发展项目相关申报、核查、验收、补助资金拨付情况的文件材料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黄某某、邓某某、周某某、王某某、陈某甲、念某某、徐某某、张某乙等二十余人的证言;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期间利用其担任曲靖市**局市场运行调节科科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人民币388200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被留置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陆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文俊
检察官助理:高红
2020年9月1日
附件:
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陆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活页证据2份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告人钱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已退缴涉案款人民币38.82万元至陆某某监察委,涉案款未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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