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63********,汉族,专科学历,施甸县**四级调研员,于2010年至2018年6月派至施甸县**镇工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镇**宾馆。因涉嫌受贿罪,经施甸县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留置;经本院决定,同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施甸县监察委员会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钱某某在施甸县**镇工作期间,非法收受杨某某贿赂人民币29.5万元。
1.2010年,施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施甸县**镇开发“*****”项目,钱某某时任**镇新农村工作队队长、挂任副镇长,**镇政府安排钱某某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工程监督。钱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介绍现任云南****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下同)做上述项目的规划设计。后非法收受杨某某所送的介绍费人民币2.0万元。
2.2013年,施甸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把“*****”项目转让给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名称变更为“*********”项目。钱某某时任“*********”项目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长,钱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介绍杨某某帮施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做上述项目的规划设计。后非法收受杨某某所送的介绍费人民币7.5万元。
3.2015年至2017年,施甸县**镇申报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决定由杨某某承担**镇**、**、***三个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的规划设计。钱某某时任**镇易地扶贫搬迁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总工,领导小组指挥部副指挥长、规划设计施工组组长,杨某某事先邀请钱某某帮忙做规划设计工作,并承诺按设计费的20%给予钱某某介绍费和劳动报酬,介绍费和劳动报酬各占一半,钱某某同意。后非法收受杨某某所送的介绍费人民币20.0万元。
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29.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其家属代其退缴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世保
检察官助理:高建平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施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随案移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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