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414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张家港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9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间,被告人钱某某为了逃避交警检查,在张家港市**镇**小区其家中,采用画图软件篡改《三超通行证》上的有效日期等方式,先后变造由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审批发放的《三超通行证》共计10张,用于号牌为苏E6****的货车及号牌为苏EH****的货车通行。

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24日,被告人钱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变造的《三超通行证》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搜查笔录等;

5.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鹏程

检察官助理:张宁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在张家港市**镇**小区**幢**室其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