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344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969********,汉族,安徽省桐城市人,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大关镇******号,现住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小区****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下午12时许,在长丰县双凤开发区鸿徽苑小区西门一流动水果摊,被告人钱某某的丈夫陈某甲与水果摊老板因西瓜质量问题发生纠纷,陈某甲报警。长丰县公安局双凤派出所民警葛某某带领辅警郑某某、夏某某出警,在出警处置过程中分别遭到陈某甲及儿子陈某乙、妻子钱某某不同程度的阻碍,引发现场大量群众围观,造成现场难以处置。民警葛某某随后请求长丰县公安局侦查指挥中心支援。被告人钱某某为阻止民警传唤陈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对民警进行撕扯、抓咬,暴力阻碍民警执法,致使民警葛某某以及赶来支援的辅警卞某某胸口被抓伤,辅警代光辉左手内侧被咬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询,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双凤派出所证明,被害人葛某某等人的病历,双墩派出所情况说明;2.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葛某某、卞某某等人的证言;4.证人陈某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5.人身检查笔录、照片;6.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7.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倩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张,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