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栋**号,住湘潭市雨湖区**小区**栋**单元**号。2004年1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七个月十五日;2006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2月1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小区**栋**单元**号的房屋系被告人钱某某的母亲所有,但多年由钱某某居住。2020年3月10日23时许,吸毒人员熊某某、孙某某、许某某带着毒品即冰毒和麻古混合物来到钱某某位于上述地址的住处,钱某某与熊某某、孙某某、许某某三人都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后四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钱某某、熊某某、孙某某、许某某的尿检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莲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075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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