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路**世家**栋**室。被告人钱某甲因本案的吸毒违法行为,于2020年6月7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钱某甲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白天,被告人钱某甲与吸毒人员钱某乙、史某某三人协商共出资1500元,由钱某乙在青阳县购买约0.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后被告人钱某甲提供场所给钱某乙、史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3日晚上,被告人钱某甲驾驶皖R*****号车(乘坐人:钱某乙)从青阳返回贵池途径墩上路段时,容留钱某乙在该车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2.2020年5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钱某甲容留钱某乙在其位于本市贵池区**路**世家**栋**室的家中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20年5月4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钱某甲容留史某某在其实际控制的位于观湖花园附近一建材仓库内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钱某乙、史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纬纶
检察官助理:孙雯倩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甲现羁押于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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