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巷**号。被告人钱某某曾因吸毒,于2002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8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5年8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吸毒,于2006年6月1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6日被镇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吸毒,于2019年8月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21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镇江公安局润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9月15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晚,被告人钱某某在其位于本市润州区**巷**号的家中,容留杨某某、许某某、傅某某、张某某四人采用冰壶过滤烫吸烟雾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房产证明等书证;2.杨某某、许某某、傅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相关人员的辨认笔录;5. 公安机关对杨某某、许某某、傅某某、张某某等人制作的尿样检测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 彪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江苏省句东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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