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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757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9********,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小区**。2008年1月27日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禁毒大队治安处罚;2008年1月08日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2012年01月05日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并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禁毒大队执行社区戒毒2012年10月29日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经纬派出所执行社区戒毒;2014年06月26日日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禁毒大队执行社区戒毒;2016年07月12日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西南街派出所执行社区戒毒;2016年08月16日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执行强制隔离戒毒。2018年11月23日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西南街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5月29日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安宁派出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8年11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底,被告人钱某某容留乔某某在其榆次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的家中吸食土制海洛因。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钱某某容留安某某和乔某某在其榆次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的家中吸食土制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钱某某容留安某某和乔某某在其榆次区**小区**号楼**单元**户的家中吸食土制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婷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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