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中秋节过后的十多日、9月底和2019年10月12日21时许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在其位于广宁县**镇**房的住宅内,先后容留了三次吸毒人员伍某某以“水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志强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内附光盘4个);
3.有关涉案物品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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