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3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青冈县**镇**村**屯,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村**里**号。2020年10月2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19日期间,被告人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天津市西青区**镇**村**里**号楼**门**号单元内,先后容留杨某某、郝某某分别向王某某、安某某、袁某某、裴某某、刘某某、姚某某、乔某某等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民警发现并查获,被告人钱某某经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容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容留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匡
检察官助理:马士磊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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