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酒后在本市**小区内,无故用砖头将刘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大众牌桑塔纳出租车的玻璃、机盖等处砸坏。损失共价值人民币72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尹某某的证言;4.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目无国法,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检 察 员: ***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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