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寻衅滋事案)_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铁检公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2018年7月31日因寻衅滋事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检察院不起诉。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呼和浩特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呼和浩特公安处执行,现羁押于包头铁路看守所。

本案由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呼和浩特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向被告人核实了案件情况,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钱某某从贵州六盘水乘火车到呼和浩特站,在呼和浩特火车站售票厅内为发泄情绪用不锈钢垃圾桶将6号至9号四台自动售票机屏幕砸碎,导致四台自动售票机无法正常工作,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5,456元。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钱某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具有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钱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损坏自动售票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珠香检公刑诉2018110号不起诉决定书,珠海市第一看守所释放证明书,珠海白云康复医院病历,自动售票机的中标通知书、购买发票、安装使用情况说明、维修发票,归案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人员信息等;3.证人李某某、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呼和浩特火车站售票班组进款员李某某、中国铁路呼和浩特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车站的两份报案材料;5.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记录;8.视听资料呼和浩特火车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经鉴定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韩英民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包头铁路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