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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54********,汉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员,住涟水县**镇**居委会**居民组**号。被告人钱某某曾因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于2010年10月1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26日被释放。

本案由江苏省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2月13日,被告人钱某某在涟水县**镇**街**药房买药时,寻衅滋事,无故辱骂、殴打药房店主郑某某

2.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钱某某在涟水县**医院就医时,寻衅滋事,先后无故辱骂护士陈某甲、沈小利,辱骂并殴打病人周某某

3. 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钱某某在涟水县**医院就医时,寻衅滋事,无故辱骂医生苏某某

4.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钱某某在涟水县**镇**街菜场附近,寻衅滋事,持三角铁随意殴打路过的挖掘机操作人员高某某、陈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随意辱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作案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祥林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案卷全部材料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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