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长兴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1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因酒后发泄情绪,采用手机拍打、脚踢等方式无故损毁停放在长兴县太湖街道欧洲城停车场的车牌号为浙E93N22大众高尔夫、车牌号为浙AL935K的奥迪Q7、车牌号为浙E5F781的奔驰E300L等三辆车。经鉴定,被损毁的三辆车损失4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孙某某、周某某、钟某某的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1. 证人缪某某、张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孙某某、周某某、钟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 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新航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手机:1575725****)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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