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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5********,汉族,中专肄业,务工,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9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罗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5月25日罗田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18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钱某某为“****”(域名:****)等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利用QQ发展下线代理及玩家,吸引参与网站内“重庆时时彩”等类型的赌博游戏投注,获取该网站发放的由工资、亏损分红及一定比例返点组成的收入共计1.6129万元。经公安机关勘验认定,“****”网站(域名:****)系具有在平台进行充值和提现功能,进行赌博游戏投注的赌博网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远程勘验、辨认笔录;4.同案人郑某的供述;5.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并参与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亚平

检察官助理:瞿晓漫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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