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6年5月23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农场**分场**大队**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8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钱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钱某某在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期间,注册代理账户并发展会员,与赌博网站按协议从中分成牟利,先后接受赌客林某某、马某某等人投注金额160余万元,获利人民币33207元。
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公安机关退出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供述和辩解;
4.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远程勘验及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爱娣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农场**分场**大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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