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刑检刑诉〔2020〕109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2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小区**号**室(户籍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佳园**号**室)。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郑夏(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被告人钱某某伙同他人在澳门**城公司开设二级账户6**-****1,先后多次从账户里预支筹码为内地赌客在澳门**城赌博提供资金担保,并通过洗码抽佣方式牟利,赌客输钱后回到内地与钱某某进行赌资结算。

1.2017年9月11日,被告人钱某某为张某某提供约200万港币的筹码作为赌资,供张某某在澳门**城赌厅进行赌博。9月18日,张某某在无锡市梁溪区金石路与大桥路口向钱某某支付了一张江苏银行人民币130万元本票作为赌资结算。

2.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钱某某为王某某提供约30万港币的筹码作为赌资, 供王某某在澳门**城赌厅进行赌博。3月8日、3月11日,王某某先后向钱某某转账人民币20万元用于结算赌资。

3.2019年2月中旬,被告人钱某某为蔡某某提供约10万港币的筹码作为赌资,供蔡某某在澳门**城赌厅进行赌博。3月5日,蔡某某向钱某某转账人民币43400元用于结算赌资。

4.2017年7、8月份,被告人钱某某先后两次为惠某某提供约200万港币的筹码作为赌资,供惠某某在澳门**城赌厅进行赌博,后惠某某将赢得的筹码在赌场前台直接兑换成现金结算。

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刑事摄影照片等物证;

2.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者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江苏银行本票、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调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艳

检察官助理:郝健伟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无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