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690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油漆工,住江阴市**镇**村**宕**号。被告人钱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1999年1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9月24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7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3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开黑车,住江阴市**镇**村**基**号(户籍地所在地江苏省沭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3日被该局解除取保候审,同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1月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90********汉族,小学文化,装修工作,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无证驾驶,于2009年5月13日被江苏省响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7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蔡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6月24日被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9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88********,汉族,小学文化,建筑工地工作,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沈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11月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故意伤害于2017年10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6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蔡某某、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钱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蔡某某、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钱某某、宋某某、李某某、蔡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蔡某某、沈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徐某某、赵某某(均另案处理)于2018年3月至4月期间,经事先商量,以营利为目的,与被告人钱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蔡某某、沈某某等人交叉结伙,先后在江阴市**镇**村**宕**号被告人钱某某家中、江阴市**镇**村**杆电线杆旁平房、**村**桥桥头旁鱼塘平房等地开设赌局16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4万余元。上述人员各司其职,徐某某、赵某某系赌局组织者,负责纠集参赌人员、抽庄风;被告人钱某某负责提供场所;被告人陈某某和沈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接送赌客;被告人宋某某负责寻找场地并负责接送赌客;被告人蔡某某负责抽庄风。其中,被告人钱某某参与开设赌场5场,该5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宋某某参与开设赌场6场,该6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4000余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参与开设赌场16场,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200余元;被告人蔡某某参与开设赌场9场,该9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35000余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800余元;被告人沈某某参与开设赌场16场,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2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开设赌场6场,该6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1000余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徐某某于2018年3月,在江阴市**镇**村**宕**号被告人钱某某家中开设赌场2场,招募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负责望风,该2场共抽头人民币2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钱某某各非法获利人民币400余元。
2.徐某某伙同赵某某于2018年3月,在江阴市**镇**村**宕**号被告人钱某某家中开设赌场3场,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负责望风,该3场共抽头人民币45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钱某某各非法获利人民币600余元。
3.徐某某伙同赵某某于2018年3、4月,在江阴市**镇**村**杆电线杆旁平房内开设赌场5场,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负责望风, 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接送赌客,被告人蔡某某负责抽庄风,该5场共抽头人民币15000余元。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均参与5场,各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均参与3场,各非法获利人民币600余元。
4.徐某某伙同赵某某于2018年4月,在江阴市**镇**村**桥桥头旁鱼塘平房内开设赌场6场,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负责望风,被告人李某某、宋某某负责接送赌客,被告人蔡某某负责抽庄风,该6场共抽头人民币24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宋某某、蔡某某均参与6场,各非法获利1200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参与3场,非法获利人民币6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19日主动至江苏省响水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投案;被告人蔡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主动至江阴市公安局**派出所投案。
各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各自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赵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蔡某某、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宋某某、李某某、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蔡某某、沈某某参与开设赌场牟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蔡某某、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被告人钱某某、宋某某、李某某、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蔡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宋某某、李某某、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吉静静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宕**号;被告人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基**号;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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