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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 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现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村**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钱某某注册成为“建德麻将”APP代理,使用微信推广“建德麻将”招揽会员和下级代理,建立微信群组织董某某、蔡某某、洪某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钱某某通过参赌人员绑定其邀请码进行游戏充值的方式从游戏平台获取返利。2017年3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钱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9083元。

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人董某某、钱某某、洪某某、蔡某某、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微信交易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红春

二〇二〇三月二十六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预审卷宗二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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