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49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咸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又因本案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 4、5 月份,喻某某(已判)在瑞安市马屿镇、陶山镇、仙降街道等一带山头,召集他人以骨牌九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赌场内同时有专人接送赌客、望风等。其中,被告人钱某某和廖某某、潘某某、黄某某等人(均已判)系赌场放风人员,在曹村镇十二盘、马屿镇龟山下村山上等地为喻某某赌场放风。经查,该赌场开设时间七天左右,每天抽取头薪 5000 元,共计 35000 元。其中被告人钱某某参与望风五天。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扣押的喻某某手机一部、钱某某手机两部、张某某的手机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票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喻某某、廖某某、潘某某、黄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荷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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