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及住所湖北省浠水县**镇**街**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被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被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被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冈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交办,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9月,被告人钱某某伙同谢**(另案处理)、姜**(另案处理)、秦**(另案处理)、胡**(另案处理)、程**(另案处理)、饶**(另案处理)、饶**(另案处理)、张**(另案处理)邓**(另案处理)、周**(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浠水县清泉镇天鹅村、张家坪、许畈村、三台山村等地山上,搭建棚子开设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等形式组织人员赌博,每日赌客达百余人,赌资百万余元。2017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钱某某作为赌场股东,前期占股5%,后期增加至17.5%,在赌场作为工作人员维持赌场秩序,并参与赌博输赢近10万,非法获利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抓获经过;2.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鄂1125刑初字5号;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鄂1102刑初63号等书证;3.申**、谢**、张**、艾**、程**等人证人证言;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参与开设赌场为赌博提供条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顺章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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