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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六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9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江苏省淮安市,现住淮安市**区**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钱某某在石狮市**镇**村**足浴店,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微信接受谭某某、魏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等21人的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48351元。

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在上述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被扣押1台笔记本电脑、1部手机。案发后被告人钱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被告人钱某某、证人魏某某、谭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雯雯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淮安市**区**镇**居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885951****、13459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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