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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号,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号**室。198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1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钱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自2020年年初起,在本市静安区西康路464号308室内开设赌场,提供网络赌球的账号供赌客用于投注参赌,并从中盈利。经查实,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7月18日期间,其赌博账号显示累计投注金额为人民币83,120元。

2020年7月18日,公安人员在上址将被告人钱某某抓获。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依法检查并扣押开设赌场相关作案工具。

2.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依法制作的涉案电脑屏幕截图,证实被告人钱某某开设赌场以及累计投注金额的情况。

3.证人周某甲、罗某某、周某乙、赵某某、聂某某的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钱某某开设赌场接受赌客投注的犯罪事实。

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开设赌场并获利人民币约20,000元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钱某某的到案情况。

6.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钱某某的前科及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科浓

检察官助理:胡  玮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在静安看守所(北部)。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案犯身份卡一张。

7.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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