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钱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镇**村**号(自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钱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社区**路**号其经营的**相馆内,通过手机微信和当面写单下注的方式接受参赌人员杜某某等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并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支付的方式收取赌资后向他人转投注,从中按照投注金额的一定比例赚取抽头佣金作为营利,其中,2019年3月至8月8日期间,被告人钱某某共接受杜某某等4名参赌人员向其投注地下“六合彩”的赌资共计人民币59275元;2019年8月6日和8日,被告人钱某某共接受25名参赌人员投注该二期地下“六合彩”。
2019年8月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相馆抓获被告人钱某某,并当场起获并扣押其作案工具手机2部、电脑主机1台、地下“六合彩”投注单86张和投注总单5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钱某某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等书证。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人杜某某对被告人钱某某的辨认笔录、对其微信资料、涉案地下“六合彩”投注微信聊天记录及赌资交易记录的指认、被告人钱某某对作案地点、作案工具手机二部、电脑主机一台、起获的地下“六合彩”投注单及投注总单、微信接受13人投注的聊天记录及赌资交易记录、其使用的二个微信账号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的指认、对微信昵称“彭”等四人向其二个微信号投注地下“六合彩”的微信转账明细的指认等勘查、辨认等笔录。3、抓获、搜查、扣押视频刻录光盘等视听资料。4、证人杜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接受他人投注地下“六合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份。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起获的作案工具手机2部、电脑主机1台、地下“六合彩”投注单86张和投注总单5张现均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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