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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1〕412号

被告人钱某某,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左右开始,被告人钱某某利用“乐清麻将”APP开设茶楼,召集赌博人员以打“武汉虫草花”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至2020年5月21日被查获止,累计抽取头薪至少13905元。

 2020年5月21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钱某某。现被告人钱某某已退清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现金缴款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微信截图、茶楼截图、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王某某、高某某、汤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笔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系初犯并已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财生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移送。

3.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壹张(13905元);手机壹部(暂存于温州物证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工作记录表》各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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