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葛检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钱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应城市,户籍所在地宜昌市西陵区**路**号,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小区**号。因犯开设赌场罪, 于2018年4月23日被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9日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8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钱某某伙同范某某、王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熊某某、韩某某、牟某某、余某某、黄某某、杨某某、邱某某(均已判刑),在本市西陵区**路**号“百姓厨房”餐馆内租用场地开设赌场,招揽他人前来赌博,该赌场设置麻将桌6张,具体方式为用麻将牌打“倒倒胡”,每铳200元。同时雇请多人在赌场内负责提供茶水、打扫卫生等服务,并每隔4小时对每张麻将桌收取“水费”1000元。
2018年1月4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赌场进行搜查,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扣押赌资32300元。经查,仅在2017年11月25日至12月31日间,该赌场抽头渔利金额累计达397200元。被告人钱某某在开设赌场期间与其他股东按八等份均分抽头渔利金额,其违法所得为49650元。
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3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记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王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辨认、检查等笔录;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仲华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西陵区**路**号,联系电话1387253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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