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抢劫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诉〔2020〕Z1223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平乐县**镇**村**号。2011年3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2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我市坦洲镇申某某市场特某某百货门前,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威胁途径该处的被害人廖某花,用手拍打廖某花头部及左肩膀,并抢走廖某花戴在脖子上的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600元),后销赃得款人民币2900元。

同年5月27日,被告人钱某某在我市坦洲镇祥康路18号**房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钱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赃物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钱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光盘共2张,散页共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扣押的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