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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收买信用卡信息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22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95********,哈尼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社区居委会****小区****单元**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6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7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钱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收买他人银行卡及网银账户、配套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资料共计4套。被告人钱某某于2020年6月4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记录、银行开户信息、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被告人钱某某、证人杨某、向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 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秀娟

检察官助理:龚茂华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5张,卷外材料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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