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6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养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住东至县**镇**巷**村**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东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东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同日由东至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江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30日中午,被告人钱某某和其儿子钱某甲(另案处理)二人前往东至县**镇亲戚家中喝喜酒,约15时30分许,两人在驾车返回东至县城路过**镇**村**组江某乙家时,钱某某想起之前江某乙在其养殖场务工时借支的5000元除抵付其工资外还需偿还1900元,边停车来到江某乙家,二人为江某乙务工期间所得工资用来抵借支5000元差额之事发生争吵,钱某某在旁边见其父亲钱某某为此事生气,遂拿起江某乙堂屋桌子上的一瓷杯摔砸向江某乙身后的墙壁上,后又将桌子掀翻在地。钱某某见江某乙站起来即上前用手殴打江某乙,并将江某乙推倒在地。江某乙仰面倒地后用手抱拽住钱某某左腿及衣服,钱某某遂用右脚踢踹江某乙右腿及右膝盖处几下。江某乙躺在地上叫喊“救命啊,打人了”,钱某某见挣脱不开江某乙,遂拿起旁边一四方凳子横向朝江某乙身上及面部砸了几下,钱某甲也上前用手掰江某乙抱住其父亲的手,见掰不开,就用脚朝江某乙右大腿部位踢了两、三脚。江某乙放手后二人便离开现场。当日18时许,江某乙被人送往东至县昭潭镇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髌骨骨折、左尖牙、侧切牙断裂、头颅双侧硬膜下积液。2016年2月3日转至东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同年2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头部及左大腿外伤、右髌骨骨折。2016年3月8日,经芜湖市中医院CT检查诊断:右髌骨骨折、右髌上囊少量积液。
2016年12月20日江某乙就民事赔偿将钱某某诉讼至东至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14日,经东至县人民法院判决,钱某某赔偿江某乙人民币31513.34元(已执行)。
2019年11月28日,经合肥市放射学会会诊中心对江某乙右髌骨影像资料会诊,结论为右膝髌骨新鲜骨折。
2019年12月4日,经东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江某乙的右髌骨骨折,﹢2齿缺失及﹢3齿冠折,均属轻伤二级。因钱某某不服该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2020年8月24日,经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江某乙本次外伤致右侧髌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东至县公安局泥溪派出所受案登记表,东至县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书,东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钱某某、江某乙等人的基本信息及详细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抓获经过,东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东至县昭潭中心卫生院“诊断证明书”、放射科检查报告单及CT影像报告,东至县中医院外科入院、出院记录、东至县中医院CT室检查报告单,芜湖市中医院CT检查报告单等;
2.证人叶某某、江某甲、徐某某、汪某某、钱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江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影像学会诊报告书,东公司鉴(伤)字〔2019〕7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池公司鉴伤字〔2020〕1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6.勘验笔录:2016年1月31日东至县公安局勘验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绘制的东至县**镇**村**组江某乙被殴打案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拍摄的江某乙被殴打案现场照片10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因债务与他人发生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弟胜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钱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东至县**镇**巷**村**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8156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证据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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