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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全椒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安徽省全椒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两人因邻里纠纷再次在全椒县**镇**村**组发生冲突,继而双方发生打架。被告人钱某某和被害人吴某某两人使用树棍相互殴打对方,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钱某某将吴某某左手中指打伤,钱某某的左眼等部位也受伤。2019年11月7日经全椒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补充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左手中指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2019年12月16日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左手中指末节功能丧失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吴某某左手中指末节指骨背侧撕脱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9年12月20日经全椒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钱某某的左眼部青紫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被告人钱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陈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植培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在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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