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淄检公一刑诉〔2019〕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乡**村**队,暂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张店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在张店区房镇**村**号其暂住处,酒后因家庭琐事等原因,采取用木棍、啤酒瓶、拳打脚踢等方式对其同居女友李某某(化名:于某某)进行殴打,并持续至当日晚上。2018年7月31日4时30分许,李某某离家后倒在张店区房镇**村**号村民史某某车库东侧,同日19时16分许被史某某发现已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系肝脏破裂及全身大面积皮下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018年8月2日,被告人钱某某在德州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质镐柄等物证;2.身份信息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书林

2019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一册,补充侦查材料十八页,光盘三张。

3.证人名单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