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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6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现住桂阳县**栋**单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4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与被害人付某丁均在桂阳县**汽车站从事班车客运生意。2018年4月5日,付某丁的女儿付某乙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开班车抢了己方客人,就将钱某某的车钥匙拔掉拿走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2014年4月8日7时许,被告人钱某某叫上亲属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到桂阳县汽车北站找付某乙要车钥匙,并因此与付某乙、付某丁、史某某(付某乙丈夫)发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人钱某某将付某丁的牙齿打断。经鉴定,付某丁口腔损伤致牙齿脱落2枚,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8年4月27日,被告人钱某某和付某丁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付某丁等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00700元,付某丁对钱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病历资料、和解协议及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甲、李某乙、付某乙、史某某、罗某某、付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石荣

2019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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