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永登县人,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永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钱某某持刀至永登县**镇**村**社,将被害人包某某面部、耳部、胸部被钱某某刺伤,将包某某之母李某某刺伤。经鉴定包某某构成轻伤,李某某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艾非娇
检察官助理:徐世春
书记员:刘芳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永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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