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敲诈勒索案)_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钱某甲,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4195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退休,户籍所在地扬中市**镇****,住扬中市**镇**小区****室。被告人钱某甲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 年11月,被告人钱某甲自镇江市**有限公司退休,后被公司返聘。2018年2月,被告人钱某甲被镇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钱某乙辞退,心生不满,于2018年3月份采取发彩信、言语威胁等方式,以向有关部门举报镇江**有限公司存在违规使用残疾人、偷税漏税等情况为由,向钱某乙索要解聘工资补偿款18229元,钱某乙担心举报情况影响公司与**公司的合作谈判,遂同意支付给钱某甲工资补偿款18229元。2019年3月,被告人钱某甲以同样的理由向钱某乙索要工资补偿款78240元。

2019年8月7日,被告人钱某甲经扬中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开发区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劳动合同书等书证;2.证人钱某丙、田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钱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行威胁,索取他人财物,其中部分犯罪事实数额较大,部分犯罪事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甲犯罪事实数额巨大部分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部分犯罪事实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菲

2020年6月24日 

附:

1. 被告人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