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庄**村**号,住址×××××。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钱某某酒后驾驶陕******小型轿车,行驶至涡阳县**镇**村路段处向北转弯时,与行人钱佳豪相撞,造成钱佳豪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钱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82.8mg/100ml。经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钱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钱某某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其驾车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红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镇**村**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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