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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组。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被告人钱某某在本市裕安区高速财富广场4楼从事车辆抵押贷款等业务。2018年5月30日,被害人石某某以其名下的皖NC****白色宝来轿车抵押贷款26000元,扣除GPS安装费、介绍费、家访费等各项费用,实际到手19000元,约定以先息后本的方式偿还,后石某某每月按时向钱某某偿还利息。

2018年8月7日前后,钱某某在同意石某某延长贷款期限之后,在石未违约的情况下,在本市裕安区顺达大市场将石的车辆开走,以此向其索要本息及其他费用。因石某某未能交付所要款项,钱某某擅自将石的车辆出售。经鉴定,该轿车价值66431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与被害人石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话录音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方式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晖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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