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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57********,哈尼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普洱市镇沅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钱某某为种植芒果发展经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份擅自到镇沅县**村***小组小地名为“***”的林地内采伐林木,并于2018年5月份在采伐地块种植芒果。经林业部门测算:被告人钱某某在“***”共采伐栎类杂木2099株,活立木蓄积为72.0588立方米,材积为40.3529立方米。经镇沅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钱某某滥伐林木案涉案栎类林木40.3529立方米材积的价格为80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正侧面照片、前科查询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移送涉案材料清单等;2.证人证言:归案情况说明、证人张某甲、张某乙证言;3.犯罪嫌疑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涉案林木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现场平面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共采伐栎类杂木(硬阔)2099株,活立木蓄积为72.058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钱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春

检察官助理:柴永美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镇沅县**村委**组**号家中候审。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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