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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滥伐林木案)_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浮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195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121953********,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住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浮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浮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日、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钱某某将从吕某某处买来的浮梁县**镇**村**组“**”山场的山林转卖给胡某某、左某某,并办理采伐证。被告人钱某某未按采伐设计书的范围,带领刀工指定砍伐山界,导致浮梁县**镇**村**组“**”山场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面积砍伐人工林松木13.8亩,经江西亚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采伐林木树种为松、杉、阔;采伐林木立木蓄积量52.4193m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林权证、情况说明等;2.证人吕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52.413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浮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亮

2020年1月6

附:

    1.被告人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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