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钱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2002********,傣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7日被梁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钱某某伙同龚某某、孙某某(二人均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在**镇范围内先后实施了三次盗窃,具体如下:

1.2020年10月20日早上10时左右,被告人钱某某伙同龚某某在**镇**活动中心门口盗窃了被害人蔺某某的尼佳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

2.2020年10月20日22时23分至21日0时22分之间,被告人钱某某伙同龚某某在**镇**小学盗窃了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休闲鞋一双、公牛牌插座一个、OPPO牌手机充电器一个,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400元;

3.2020年10月22日早上7时左右,被告人钱某某伙同龚某某、孙某某在梁河**网吧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周某某的台玲电动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院印)

2021年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钱某某现羁押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