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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钱**,男,19**年5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9*******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街道***居委会***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律师:云南高**律师事务所高**律师,联系电话:138***39***。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钱**驾驶号牌为云D0****银灰色面包车到罗平县**镇**村委会**村,将该村刘**放在自家房屋背后养殖的蜜蜂盗走5箱,后被告人将盗窃得到的蜜蜂摆放在罗平县**街道***居委会***村自己家中养殖。经鉴定,被盗的5箱蜜蜂及蜂箱价值29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钱**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同时被告人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华

检察官助理:周娟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钱**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罗平县公安局扣押的银灰色东风风行牌云D0****车辆随案移送(该车暂存于罗平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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